编号: | 11806022062 | 信件主题: |
王庄派出所不作为 | ||
来信人: | 游客* | 写信时间: |
2018-06-04 12:33:24 | 类别 | 意见 |
来信内容: |
我是王庄镇韩井固村人,到王庄镇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人员却要求用人单位先发函不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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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2015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不再出具的18种证明”中第14项“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规定: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因网友李某无法出具用人单位对王庄派出所发的函,故对其不予办理此项证明。 感谢您的留言,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