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建立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被考核主体,是指承担国家或省价格监测任务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考核对象是其所属价格监测机构。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可授权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执行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互查任务。
第四条 全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形式包括各地自查、市县互查和省发展改革委日常考核及现场抽查等形式。
第五条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工作基础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等情况;
(二)执行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情况;
(三)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情况;
(四)价格监测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六)其他价格监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 价格监测考核实行量化计分的方法。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每季度组织对一定数量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指导,调查了解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工作情况,督促指导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做好采报价和市场动态情况反馈工作。对于需要紧急核实的监测数据和市场情况,要及时安排人员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本单位价格监测质量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总结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可每年组织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测质量互查,于当年一季度制定年度互查方案,明确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和互查安排,组织各地在10月底前完成互查工作。
执行价格监测质量互查任务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完成互查任务后一个月内上报互查报告。
第十条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实行情况通报制度:
(一)季度和年度考核情况通报。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定期通报价格监测质量考核结果。
(二)各地互查情况专题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地互查情况和考核结果,专题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范畴。
(三)对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通报。对季度考核得分较低、上报监测信息较少、价格监测专项工作开展不力、未按要求开展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其他突出的价格监测质量问题,进行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价格监测质量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结果是核拨各地价格监测补助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因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不力,对价格监测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