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国家、省、市、县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拟定有关土地、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制订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承办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城区并指导乡镇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土地估价报告的审核、备案;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报批和转让审查、报批,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查报批,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承担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及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全县测绘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图市场。
(十一)负责国家、省、市和县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县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