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市、县政府减排目标的职责;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街道)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职责;受县政府委托对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倸护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农村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