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环保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7-11-06 09:39:09发布人:阅读: 次

 浚县环保局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环境污染纠纷调解的当事人,应将《申请书》一式两份提交法规宣教股审查,《申请书》中应写时以下内容: 1、受污染侵害者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2、发现受污染侵害的具体时间。 3、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者。 4、具体的请示事项和理由。

二、受理告知 审查后,作以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控致害方,致害方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材料。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5日内局面告知当事人。 3、《申请书》有缺项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证,逾期未审证的视为未申请。 4、提交答辩逾期的,视为不同意调处,7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退还《申请书》。 5、不属环保局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6、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法的,应先查处后调解。

三、调查审理 对正式立案的纠纷,设专人调查审理(二人以上),需要鉴定的,在7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调解协商 承办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调查掌握的证据提出方案报领导审阅,并召开调解会,征求双方的意见,促使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其内容包括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分送双方当事人,即可结案。 如经三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承办人员应视为调解无效并制作《调解终结书》,予以终止调解。

五、补救方法 对《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调解无效的,调解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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