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县民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
(三)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落实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评残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指导军休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负责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城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贯彻实施婚姻管理法规、政策、规章,负责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拟定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县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乡镇级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市民政局下达的与接壤市(县)的边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乡镇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做好救助工作;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