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能

发布时间:2018-04-10 14:56:29发布人:阅读: 次

  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县农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方针,重大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农业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拟定农业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三)研究提出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预测并发布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信息,指导全县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农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制定全县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农科教结合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协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重大科研课题的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着力办好县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

  (五)负责研究制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制定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体制以及农业投入与劳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主管全县农业综合开发。

  (七)参与综合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参与研究制定和调整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

  (八)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工作;指导全县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农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九)拟定农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化肥等产品的登记;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检疫(不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全县农业情况综合和有关业务的协调。

  (十一)组织全县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三)负责协调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农科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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