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
第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如实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必须建立生产记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第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有效成分及含量、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渔业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产品收获或捕捞的日期,检测及销售等情况。所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够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追溯链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种植业产品 (水产品)生产记录统一格式和内容 (见附件),印制农产品生产记录本,免费发放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水产养殖记录本由省农业厅水产局印发。
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准确、及时、清晰、完整记录生产过程,不得伪造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具体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使用统一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格式记录,便于对接质量追溯系统。
第十三条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电子档案。
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五条 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本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编号整理归档。
档案管理人员将生产记录按产品类别建立目录、分类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后归档,并妥善保管,以便查找。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培训指导,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建立、规范和完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除上述处罚外,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属于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根据情况由认证单位撤销其认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农产品基本生产单元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位于同一地理位置,有相对固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责任人,生产同一品种、采用统一生产管理模式的基本生产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