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操作规程: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变更是指律师事务所增加或减少合伙人的行为。
三、律师事务所新增加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2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3 、品行良好,且近三年内未受过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 、在其他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期间对该所受到行政处罚或因管理混乱被注销等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且未超过三年的;
2 、执业以来被投诉且负有责任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3 、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增合伙人:
1 、合伙人与新增合伙人签订的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人按约定数量签名);
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资本验资报告(不增资本的,入伙协议中应有其他合伙人将其出资转让给新合伙人和新增合伙人同意接收的约定);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减少合伙人:
1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减少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2 、合伙人与退伙人签订的退伙协议及对退伙人资产分割的协议(由其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名);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核
1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 、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3 、同意合伙人变更的,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到省厅律管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省司法厅备案
1 、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 、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备案的意见,报主管副处长审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3 、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进行数据库变更,办理相关手续,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存档。
七、相关问题
1 、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从合伙人同意退出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须在 3 个月内补齐,由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下发限期补齐合伙人通知书,逾期不补齐的,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予以解散。
2 、合伙人退出出资后(从退出合伙人收到退伙财产之日起),律师事务所所剩资产不足 30 万元的,应在 3 个月内补齐,由省辖市司法局下发限期补齐注册资产的通知,逾期未补足的,按《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予以解散。
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逾期未备案的,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处罚办法》第九条处理。
(二)律师事务所住址变更备案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操作规程:
一、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表;
2 、租房协议或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核
1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 、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3 、同意合伙人变更的,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到省厅律管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省司法厅备案
1 、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持有关材料到省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受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三)律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律所的设立、变更、注销操作规程:
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为准。
律师
(一)律师申请执业初审
一、申请人将材料提交鹤壁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二、鹤壁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为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并说明原因。
四、鹤壁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同意办理律师执业证的,统一报到河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办理。
五、河南省司法厅同意后,颁发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一、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各工作日完成材料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二、审核,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
三,决定,依法受理后10个工作日(经法定程序,可延长10日,听证、检验、评审等时间除外)完成初审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