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直接控制生产经营的要素,对生产过程起决定性作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目前,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的不明晰、不具体、不集中;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诸多盲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众多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梳理出主体责任的条款、要求,系统地从制度层面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内涵、内容和落实要求。制定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并建立落实机制,形成保障性制度,确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规定》制定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制定《规定》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实施措施,实现“主体责任明晰化、落实责任制度化、监督指导规范化”的工作机制。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企业主体实施的原则;三是行政指导、法前纠偏为主的原则;四是违法必究的原则。围绕《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食品安全法》、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中,将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提取分析、归纳总结,逐一明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制度化、书面化的文件条款界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定义、内涵和范围。
三、《规定》的定位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定》旨在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制度化、书面化的材料划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义、内涵、范围,画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个圈,督促企业做到“依法治企”,确保企业在“圈内”做到依法依规履责。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清单(表)进行检查。
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本《规定》第三条明确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五、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为确保企业依法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系统梳理了食品生产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各项工作和要求,针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盲区,有针对性地确定了涵盖食品生产企业全生产环节的主体责任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食品安全机构设置要求;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要求、培训考核要求等)、制度保障(明确企业应制定的管理制度要求及具体清单)、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确定企业对产区环境、厂房车间、设施设备、卫生条件、虫害控制以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保持责任)、生产过程控制(明确企业关键环节的确定责任、标签说明书、储运管理、直营店管理等责任)、检验管理(包括入场查验、出厂检验等责任)、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包括食品召回、事故处置等责任)、自查与主动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变化、监督管理问题整改、食品安全自查以及食品等方面的报告内容)、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的责任,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的责任,接受消费者投诉的责任以及接受社会媒体监督的责任)以及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对应的责任追究。
六、企业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自觉落实是根本,建立落实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保证。无论食品生产企业因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不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都应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本规定以行政指导和法前纠偏为主体,以违法必究为兜底,针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内容和严重程度,构建一个系统的、多手段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了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制度保障。本规定按照行为和情节依次确定了风险提示、规劝、约谈、曝光、提高风险等级、联合惩戒等责任追究措施。因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违规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七、《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协调性如何?
本《规定》从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入手,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目标在于明确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落实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落实主体责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标可施,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因此,在《规定》制定过程中,除了广泛收集整理分析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局陆续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制度,同时还系统分析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梳理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规定,确保本《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例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不存在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文本、条款。
八、《规定》与我省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契合度如何?
《规定》起草组先后在我省郑州市、许昌市、驻马店市、洛阳市、鹤壁市、开封市等地开展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调研,走访了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20多家,食品种类涵盖了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调味品、糕点、冷冻饮品、复合食品添加剂等,企业规模涵盖了大中小型企业。在调研过程中,一是系统分析了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体措施,包括企业管理制度、生产记录、机构架构、人员培训、检验报告等,尤其是我省大型食品企业的实际做法和经验;二是将《规定》的内容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沟通,讨论《规定》的适用性。调研结果显示,目前《规定》中的主要内容与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现状是符合的,尤其是一些龙头企业好的做法,已经充分消化吸收在《规定》中,便于指导我省食品生产企业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