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16:52:41发布人:阅读: 次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3月28日前反馈到收费动态监管系统。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建生    0371-69691425

                          2017年3月23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利用社会资金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床位价格体现公益性,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向下浮动,不得上浮。

三、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两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其它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原则上应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档次床位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四、制定和调整新建或改建病病房床位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变化,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

3、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住院条件和住院环境;

5、根据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和医院等级、病房设施的不同,保持床位价格的合理差价。

五、医疗机构应充分进行调研论证,科学定位,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自身医疗服务水平、服务特点、服务对象、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普通病房楼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并保证普通病房房间(二人及以上房间)比例不低于85%,以保证大多数群众的就医需求。套间数量不超过病房楼总床位数的1%。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楼必须符合国家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建设标准。

六、申请核定新建或改建床位价格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核定床位价格的请示; 

2、医院等级、床位编制有关文件; 

3、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规划设置有关文件资料; 

4、病房位置、房号、面积、床位数资料及分布图;

5、病房内物品设施详细清单;

6、床位成本测算资料;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七、公立医疗机构因病房新建、改建或执业地点变更导致病房床位设置发生变化的,应当先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新建、改建的病房正式使用前报相应的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八、病房未竣工完成、物品设施未配备到位以及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其核定价格的申请。

九、制定或者调整病房床位价格,应当履行成本监审程序,以病房床位成本为基础,结合财政补助、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医保基金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注重区域间价格水平的衔接与平衡,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十、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包含空调降温费、取暖费,不得在床位价格以外再重复收取有关的其他费用。病房床位费计算,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入院当天计算床位费,出院当天不计算床位费。

医疗机构原有的不属于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价格,仍按原价格执行。抢救室病床价格按照同等同类病房床位价格执行。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干部病房优先保障离退休老干部使用。

十一、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因病情需要加床的,在征得病人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收费:

1、在病房内增加病床的,按加床后实有床位数标准收取床位费(含原病床)。 

2、在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按照本病区最低床位费的70%收取,此类病床不得收取空调费和取暖费。

十二、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公立医院可设特需病房。特需病房为独立区域,相对独立于普通病房,具有明显特需标识。内部条件在提供基本医疗设施的基础上,应配备网络服务生活用品等,设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热水提供专门导医等专职护理人员必要时可自主选择主治医生、护士等。特需病房床位数量不得超过同科室病房床位数的10%。特需病房实行审批制,各地要严格审批公立医院特需病房,切实加强监管。现阶段,特需病房仅限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医疗机构应对特需服务的内容和价格实行公示并履行告知义务,由病人自愿选择。   

十三、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由医院自行确定,并按管理权限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高特需病房床位比例。特需病房与非特需病房之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各地应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保床位费支付比例或支付金额。

十六、医疗机构应保证病房楼和病房服务设施的质量,加强病房床位的服务和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核定的病房床位比例及病房床位的价格,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不得擅自变更病房床位比例、减少服务设备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十七、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医院病房配置情况及床位价格,由住院病人自愿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病人入住高档次的病房。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凡有违反本通知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64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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