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畜牧局 关于印发《浚县2015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5 18:48:56发布人:阅读: 次

 浚县畜牧局

关于印发《浚县2015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了《浚县2015年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二十三

 

 

浚县2015年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生猪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浚县畜牧局特制定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5年1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中、小型生猪养殖场(户);

(二)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 

(三)生猪出栏环节;

(四)饲料、兽药经销商,生猪经纪人。

三、整治内容

(一)在原来工作基础之上,继续加大对中小型生猪养殖场(户)的排查力度,确保排查乡不漏村,村不漏户,入户检查率达到100%。详细检查生猪养殖场的饲料、兽药的使用、记录情况。加强监督抽检,对生猪养殖场信息全部登记造册、备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二)对所有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实行动态化管理。检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证照,是否合法经营;检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销记录,是否有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替代产品的行为。

(三)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把关作用,加强产地、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督抽检,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的违法行为。巩固扩大应急状态下“瘦肉精”整治成果,着力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省内销售供屠宰的牲畜重点强化屠宰环节在线监督抽检,调出省境的牲畜仍需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监测同步。

(四)明查暗访,加强监控,防止一些饲料、兽药经销商及生猪经纪人利用一切可乘之机,诱导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对涉嫌兜售违禁药物者依法从重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切实搞好我县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畜牧局成立以侯忠道局长为组长,王贵廷、陈振邦、张卢山、朱万江、郑民贤、李启新为副组长,兽药、动检、防疫、改良、饲草饲料等各科室站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二)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成效

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整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25号)的要求,明确责任,按照饲草饲料站负责瘦肉精日常监管;兽药监察所负责养殖场用药情况的监管;改良站负责无公害产地认证企业瘦肉精的监管;动检站负责生猪出栏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把关以及生猪经纪人的登记、培训和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从投入品到餐桌实行全过程监管。要认真落实县局领导班子包乡镇、乡镇站领导包村、防疫人员包户、动检人员分包经纪人的监管制度,层层建立瘦肉精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对生猪养殖场户监管实行全覆盖。对行政缺位、监管不力,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把打击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与检疫工作紧密结合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动物检疫员进行全面培训,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行为。加大对中小型养殖场户监测监管,严格落实防检员“一岗双责”制。依法督促养猪场户开展生猪出栏前瘦肉精自检,自检面要达到100 %,自检率不低于2 %。省内销售供屠宰的牲畜重点强化屠宰环节在线监督抽检,调出省境的牲畜仍需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监测同步。监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出栏时检疫员应要求养殖场(户)签订“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做好生猪出栏时的相关信息记录,详细记载生猪来源、数量、免疫和临床检查等情况;尤其是对拼车外运生猪,要注明佩戴耳标号码及出栏地检疫情况,坚持谁出证谁负责原则,确保检疫结果可溯源。

(四)加强生猪经纪人监管 

各乡镇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规范管理。一是对辖区内生猪经纪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生猪经纪人备案率要达到100%,生猪经纪人要100%签订“不收购使用瘦肉精生猪承诺书”;二对生猪经纪人加强管理,凡从事生猪购、贩、运的经纪人,必须与畜牧部门签订生猪购、贩、运的质量安全承诺书,经畜牧部门同意后,重新到工商部门办理资格证书;三是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自觉守法经营意识。一经发现有诱导养殖户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立即依法查处;四是督促生猪经纪人建立健全购销台帐,便于实行质量追溯;五是成立生猪经纪人协会,定期召开会议,加强管理。

(五)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各乡镇要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出的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按照“五不放过”原则,严查严办,快速处置。要查清违禁药物的来源和去向,查出生产经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窝点”,召回已销售的问题产品,对被污染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对引起食物中毒的,要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六)加强宣传,营造瘦肉精监管良好氛围

宣传是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的基础。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畜牧热线、行风热线等节目,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危害,宣传打击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及广大消费者知道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对动物性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性;知道各级政府对治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决心及措施。及时曝光重大案件,公布处理结果,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加强自律,自觉远离及抵制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推进生态、健康养殖。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切实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中,各单位要加强与县畜牧局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以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送和汇总。 

:1、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生产企业告知书

      2、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经营企业告知书

      3、饲料质量安全饲料养殖场户告知书

      4、饲料生产企业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5、饲料经营企业饲料质量安全承诺书

      6、养殖场户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保证书

      7、生猪经纪人不收购瘦肉精生猪安全承诺书

 

1

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生产企业告知书

 

生产企业是饲料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是饲料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为了保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

 

2

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经营企业告知书

 

为了进一步规范饲料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一、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二、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三、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3

饲料质量安全养殖场户告知书

 

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应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禁止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向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

一、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

二、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三、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4

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生产企业承诺书

 

为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我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畜牧法》、《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及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担负企业社会责任。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绝不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四、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绝不出厂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绝不生产、经营及使用违禁添加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绝不在饲料产品中惨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保证产品中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和“蛋白精”等有毒有害化合物的检出,愿为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六、饲料标签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产品,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七、倾听消费者意见,欢迎社会监督,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和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企业:                       承诺人:

一五年  月  日

 

5

饲料质量安全饲料经营企业承诺书

 

 为了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我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畜牧法》、《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及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担负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进货时认真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绝不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三、不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绝不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四、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绝不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饲料标签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产品,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倾听消费者意见,欢迎社会监督,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发现缺陷产品及时召回,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和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经营企业:                       承诺人:

一五年  月  日

 

6

养殖场(户)

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保证书

 

为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企业自身负责的态度,我场(户)向全社会庄严承诺:
    一、根据省政府豫政明电[2011]4号通知精神,使用瘦肉精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判3—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此我保证在养殖、出售过程中不使用、销售任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如违犯愿接受法律处理。
    二、有规范的饲料、兽药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的兽药、饲料在规定条件下存放,不使用假冒伪劣及过期的兽药、饲料。
    三、绝不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等违禁药品。保证畜产品无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检出。如有检出,自愿将所有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应责任。
    四、在生畜出栏时向动物检疫员提交所售生畜未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保证书。保证书上注明生畜耳标号及“瘦肉精”监测情况。
    五、出栏生畜保证批批进行“瘦肉精”检测。
附:法律有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承诺,坚决履行。


  承诺企业:
  承诺人:                      
                                  

 二一五年    月    日

 

7

生猪经纪人不收购瘦肉精生猪安全承诺书

 

为了确保生猪收购质量安全,我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畜牧法》、《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及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收购、诚信经营,保证生猪收购的产品质量安全,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保证在生猪收购过程中不诱导养殖户使用“瘦肉精”,保证收购的生猪无“瘦肉精”的检出,愿为产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执行外调生猪报检,保证外调生猪不发生“瘦肉精”污染现象。
    四、对收购的生猪自觉建立购销台账,对购销的生猪来源有详细记录。
    五、如果销售、使用“瘦肉精”愿意接受法律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猪经纪人签字:            
                     二O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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