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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审计局印发《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7 00:00:00发布人:阅读: 次

    鹤壁市审计局印发《学习贯彻<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干部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审〔2017〕11号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2016年12月13日,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干部监督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以鹤组文[2016]1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近日,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学习贯彻<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干部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审[2017]13号),对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与省厅文件紧密结合,一并对《通知》精神进行贯彻落实。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实施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市县审计机关要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在摸清审计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分层级、分行业、分领域审计对象数据库,探索实现成员单位间的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按照领导干部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年度审计重点,并分别确定各类领导干部的审计周期、频次以及审计形式,为提升审计计划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科学制定中长期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计划的统筹安排,既要突出年度审计重点,又要保证在一定周期内实现全覆盖,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主要领导干部,对问题多、反映多的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加大审计频次,同时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三)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要求,推进审计全覆盖。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推进乡镇、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审计。根据工作实际和干部管理部门要求,对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责的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探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要围绕落实“同责同审”要求,结合市、县区工作状况,及时研究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形成制度,健全完善不同层次的相关文件和规范。对审计实践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认真加以总结,逐步提炼整理形成制度规范,促进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对开展同步审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困难,深入查找原因,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要积极探索创新,以提升同步审计监督的整体性和宏观性为落脚点,有效整合审计资源,大胆探索经济责任与财政、金融、企业、资源环境、民生审计一体化的方式方法,推动组织管理模式由单点离散审计向多点联动审计转变,由静态审计向静态与动态相结合转变,由微观审计向微观与宏观审计相结合转变。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成果共享。

  (四)强化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确保审计项目质量。要建立起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推行任期经济责任轮审制,前移监督关口,不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和警示作用。要严格执行两办《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以确保审计质量为目标,严格履行计划制定的程序,加强年度工作计划与规划的有效衔接,增强计划的约束性和执行力,避免脱离审计力量实际,不顾审计效果,出现偏离工作主线和临时大量追加计划的做法,审计项目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确需临时追加或其他调整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县区审计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监督和指导。

  二、关于审计现场监督管理

  2014年11月2日,市局鹤审[2014]58号文件下发了《鹤壁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审计机关2017年度应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的通知》就“加强审计现场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一并贯彻落实。这里着重强调两点:

  1.召开好审计组会议。审计期间审计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审计小组组长会议(可以扩大到每位审计成员),主要汇报审计进展情况,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讨论审计质量问题;根据审计进度,适时由审计组长主持召开审计组会议,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工作要求。

  2.审计现场综合研判。重要审计项目(重要审计项目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组织、纪检和审计部门联合对审计组查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问题定性、责任界定进行综合研判。

  三、关于审计报告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近年来,市局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进行了逐步规范和完善,要按照文件要求出具两个报告,为被审计对象完善规章制度改善管理和党委政府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提供可靠、可信、可用有价值的高质量的审计报告。

  四、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2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6]4号)就“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从健全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时,要对被审计对象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提出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被审计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列出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具体整改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审计机关要联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强化问责和责任追究。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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