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政〔2016〕7号 浚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0 00:00:00发布人:阅读: 次

 浚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鹤政〔2015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活力文化生态幸福浚县,坚持自律与约束相结合,加快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强化示范带动,着力推进事关全县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积极融入全市信用建设大格局,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组织推动、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规划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以及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2.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市政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加快搭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目标,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

  3. 健全制度,规范运行。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准备工作;2017年初步建成体系完善、功能齐备、分工明确、监管有力、法制健全、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取得一定成效,县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在重点领域有效发挥作用。2020年县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成并开展信用信息查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探索推进政府自身诚信建设的目标、措施,树立诚信政府形象,切实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质量和时限承诺,保证政府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民生实事等承诺得到落实。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诚信档案,将其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红黑榜”等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企业产品质量诚信建设,完善质量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立合同履约备案制度、守合同重信用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企业公示制度。加强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信用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溯源体系,及时披露食品、药品企业恶劣失信信息,建立严重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制度。扩大金融信用记录覆盖面,增强金融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务、保险诈骗等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大力推行明码实价,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完善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等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税务信用信息数据库。披露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公开,建立企业污染防治、环境治理、社会监督方面的评价标准。开展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等典型失信案件集中曝光活动,监督企业履行社会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全社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完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建设活动。建立教育和科研机构等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完善信用记录,打击学术不端、论文抄袭、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打击侵犯专利、盗版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失信行为。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城乡低保、保障性住房、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推动社会保障信息公开,严厉惩戒失信行为。建立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及执业(职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公安、司法行政等系统重点推进警务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公平,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五)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2016年启动县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准备工作。建立完善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则,研究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及共享方式方法,整合归集有关部门和行业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并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建设县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互享,逐步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县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

  (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提高金融征信数据质量,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征信系统升级。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公积金中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推动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逐步接入征信系统,实现金融、证券、保险等服务征信系统全覆盖,努力推动实现金融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

  (七)建立褒奖诚信、惩戒失信联动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奖励和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守信光荣的社会环境。综合运用市场性、行政监管性、行业自律性、司法性等惩戒手段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和惩罚,不定期组织发布失信人员被执行名单、企业产品质量“红黑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AAA”级信用企业名录等,使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重点在许可准入、用地审批、环评审核、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评先评优、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金融机构在贷款投放、上市融资、发债融资、投保审核、保费标准、利率差别化优待等方面加强互联互通,实施联动奖惩。

  (八)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积极推动、广泛应用信用信息产品,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外来务工人员入户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研究出台鼓励社会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产品扩大信用交易,鼓励个人扩大信用消费。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机制,推动市场相关各方自发、自觉地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云计算公共平台和现有的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平台,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向全社会进行信息公示,提供信用服务产品,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建立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档案,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信用建设教育和培训,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为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九)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把诚信文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信用公益活动,开展诚信企业创建、重点行业诚信问题专项治理等活动,将诚信情况作为推荐评选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精神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学校教学、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传承与弘扬中华民族诚信美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指导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联络、协调和督查等作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履行部门职责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健全的县、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体系。

  (二)强化宣传教育。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信用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媒介的作用,弘扬诚信文化、普及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社会舆论环境。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2016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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