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决定对下列3个长期没有开展工作、没有办公场地、制度不健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从通报之日起,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2016年度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1个)
2016年度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2个)
浚县环保节能建材协会
浚县粮食购销精深加工协会
浚县民政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