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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2-26 10:16:06发布人:阅读: 次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 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省辖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产业集聚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许昌市东城区经济发展服务局,漯河市西城区财政与经济发展局,周口市东新区招商融资促进局,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经济发展局,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 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9 月12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 号);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 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 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 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机关的备案活动,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备案机关的备案活动。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跨备案管辖区域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项目备案统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址:。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要件的,企业应从其规定。《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项目备案其他要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在备案申请主体的身份和资格认可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由备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出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备案,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或审查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当在网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案确认书应统一编号,项目编号规则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企业对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监督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限期办理。

  第三章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一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一年”(仅限一次),加盖备案机关印章。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不含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的出资人发生变化);

  (二)项目总投资或建设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总投资或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四)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

  (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被禁止建设,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不得重新备案;若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四章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备案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备未备、不应备而备的项目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对备案机关及办理人员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公开检查、暂停或调整备案权、提请监察、执法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二)备案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企业以提供虚假证件和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备案机关作出公开检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暂停辖区内备案机关的备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调整全省备案机关的备案权,并提请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

  (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

  (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

  (五)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项目备案活动中提供虚假证件、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项目备案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全省备案机关不得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和备案机关均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也可函告其他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除、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备案机关向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书面申请材

  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方便备案机关、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适用《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6 号),在备案机关管辖、备案程序、备案效力、监督管理、编号规则上适用本办法。登陆备案系统后,外商投资项目应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我省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7 号)。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 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06]1696 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 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0]530 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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