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5〕63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海关、省地震局、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河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17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64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1921号)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由双方自愿委托、协商确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规范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明码标价,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强行服务强行收费,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