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浚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6日
浚县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县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表彰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鹤壁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组成,负责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审核和国家、省、市级奖励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主办单位应是县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奖励表彰项目
第五条 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内、省内、市内、县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县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三)其他需要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的项目;
(四)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立。
第六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评选周期一般为1至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县政府批准可以调整和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县政府批准,对在全县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三章 种类和条件
第七条 行政奖励表彰分为集体奖励表彰和个人奖励表彰。奖励表彰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申报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报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堪称楷模的,申报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个人和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表彰: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九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比例,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一)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5%。
(二)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个人,比例分别为:
嘉奖的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
记三等功的人员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2%;
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人员按国家、省、市下达我县的名额,严格按照推荐程序掌握。
对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表彰严格控制,确需奖励表彰的,经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奖励表彰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表彰计划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表彰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来源等。
(二)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后开展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其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奖励表彰对象。拟奖励表彰对象为个人的,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和审计部门的意见。拟奖励表彰对象为集体的,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保、信访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或分管领导意见。
(二)由主办单位将事迹材料、奖励表彰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
(三)由主办单位将审批表、事迹材料、证明材料等奖励表彰申报材料和征求意见、公示等情况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对已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经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确认后,可以报县政府直接进行奖励表彰。
(五)经县政府批准奖励表彰的,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有重要推广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
第十三条 需由县政府作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经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
第五章 待遇和经费
第十四条 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获奖的个人,记功的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通报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奖项及贡献设定。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
第十五条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受奖当年,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以按规定适当提高;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该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
第十六条 为保证行政奖励表彰顺利实施,按照节约经费的原则,县政府设立专项行政奖励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奖励计划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奖励经费使用通知书,将奖励经费核拨到奖励主办单位。县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部门的奖励经费申请。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奖励表彰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表彰:
(一)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表彰的;
(二)违反奖励表彰规定程序的;
(三)获得奖励表彰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撤销奖励表彰,由原申报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也可由县政府直接撤销。
撤销奖励表彰后,相关奖励表彰证书、奖章和奖牌由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对在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表彰等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在全县或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凡需以县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由主办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提出奖励表彰申请,报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