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
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上级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依据、类型和对象
(一)划定原则。
1. 生产与生态统筹协调的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 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 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浚县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年)》
省、市、县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畜禽养殖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划定对象。
划定对象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专业户。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的标准暂定为:
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
2. 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年出栏)。
其它畜种如羊、驴、兔、犬、鸭、鹅、鸽、鹌鹑等养殖场(户)的标准折合成猪单位参照执行。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 浚县城市建成区及其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四至为:北至纬四路(聆海大道),东至经二路转浚州大道至天宁路,南至白云路;西至卫河向南转永定路。
2. 城镇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依据规划自行划定四至边界)。
3. 城区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各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