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贯彻施行《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编制本县(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根据《通知》精神,时间上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2008年4月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门户网站的单位,可以依托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政府网站的辐射服务作用。
(三)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3.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
4.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公众评议和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并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广电局等单位组成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尽快指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办公室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于4月14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第二综合楼316房间,联系电话:3333915)。
各级政府财政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需的经费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