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4 00:00:00发布人:阅读: 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准备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10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贯彻施行《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根据《通知》精神,从时间上按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开展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5月1日前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3月底前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三)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作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定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政府网站的辐射服务作用。

  (四)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五)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策咨询、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一)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具体工作。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领导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网络管理处为日常工作机构。建立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省辖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尽快指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1.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各个环节的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

  3.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定审查程序、责任、追究办法等。

  4.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5.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公众评议和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纳入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三)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省政府办公厅将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形式不定期地对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以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和《通知》精神,抓紧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电话:0371-65908070)。省政府办公厅将在2008年3月底前对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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