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浚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2日
浚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县财政设立,给予融资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畴是融资机构为相关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涉农主体发展农、林、牧、渔、副等产业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1. 县财政预算安排3000万元人民币;
2. 风险补偿账户的孳息收益;
3. 其他资金。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财政局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贷款本息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贷款本息损失20%的补偿。
第八条 融资机构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融资项目损失。
第九条 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审批和监督;县委农办负责对银行申报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偿建议,负责收集汇总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县财政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选择风险补偿金存储银行。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
(一)融资机构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浚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县域内农、林、牧、渔、副等产业的生产、冷储、加工、流通等;
(四)仲裁机构已生效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或贷款逾期二年及以上;
(五)融资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义务。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一)申报。贷款损失确认后,融资机构向县委农办申报补偿。
(二)审核。县委农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及时与人行浚县支行、融资机构核对,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财政局。
(三)审批。县财政局收到县委农办审核意见后,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县财政局下达审批文件,并向有关融资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融资机构需向县委农办提交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文件;
2. 申请表;
3. 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
4. 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
5. 法院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的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1. 该笔贷款逾期未满二年,或法院未执行终止或裁定未执行中止;
2. 有证据证明该笔融资贷款的债务人、担保责任人还有可供执行资产;
3. 融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在该融资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
4. 申报资料不全。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农办于每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委农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